公益彩券盈餘
係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
國民年金=公益彩券盈餘×45%
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公益彩券盈餘×5%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配金額=公益彩券盈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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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撥付
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預算編列合計數,於二月至十一月份,按月平均撥付;其中百分之十五平均分配,百分之二十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前一年度銷售金額比重分配,其餘百分之六十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最近二年度支用於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設算現金給付以外之其他項目支出金額與兒童、少年、老年三類人口數及特殊境遇家庭戶數等六項社會福利指標個案 百分之十權數分配。
另為撥付
按前款方式進行盈餘撥付後,如仍有賸餘,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份或次年度一月份,依當年度公布 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成績為分配依據,並以每五分作為分配級距,分別撥付新臺幣六千萬元 至一千萬元不等,如不足撥付時,應按各分配級距,等比例調降之。
註:
1.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份之公益彩券營業報告書於二月份奉核後執行實際撥付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益盈餘撥付方式係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條辦理。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福利指標係由衛生福利部提供。
3.
各直轄市、縣(市)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銷售金額之認定,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各直轄市、縣市所建置批售 處之批售金額扣除退貨金額後之淨額為準。
4.
各直轄市、縣(市)電腦型彩券銷售金額之認定,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各直轄市、縣市所建置電腦型彩券經 銷商之銷售金額為準。